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速 记 服 务 协 议 书
  甲方(接受服务方):
  乙方(提供服务方):北京河之声速记服务中心
  为了迅速提高办公效率,加快文件资料的整理工作,甲方决定使用乙方提供的速记服务,同时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,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:
  一、 服务时间:
  二、 服务地点:
  三、 甲方联系方式 传真 联系人
  乙方联系方式:010-68347273 68347419 传真:010-88371866 联系人:刘英 刘靖
  四、甲方义务:
  1.保证乙方速记人员顺利进入现场,并提供充足的电源插座及桌椅,使乙方得以进行正常的录入工作。
  2.提供速记内容的相关资料(如速记对象名单、相关的专业术语等),以便乙方工作人员能够准确、及时的完成中文速记工作。
  3.保证速记对象的声音清晰,如速记现场允许录音(录像)应对重要内容进行实况录音(录像),以防意外情况发生时进行补记。
  4.甲方若出现变故,需在速记服务开始前一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,否则需按速记服务约定金额的10%赔付。
  五、乙方义务:
  1.保证提供约定数量的服务小组,并按时到达服务现场。
2.根据速记对象的讲话实时进行中文速记,并保证记录质量,不得出现较多的误录、错录和漏录。(由于中国汉字的特点,在录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同音字词,对此乙方只能保证尽量避免。)
  3.速记服务结束后,乙方在对录入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后,在会议结束后,当日或最迟于次日将文本资料以软盘存储方式交给甲方。速记内容将在乙方计算机内存留72小时,在此期间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随时复制或发送E-mail。乙方须对速记内容进行保密,不得以任何形式转交他人,如有必要乙方可在甲方的监督下现场将记录内容删除。
  4.乙方若出现变故,须在速记服务开始前一周的法定工作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,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。
  六、结算:
  1.乙方采用先服务后付费的结算方式,甲方应在乙方出具的服务任务确认单上签字,事后两日内统一结算。服务费用 元/天·服务组,每天有效记录时间为8小时以内,晚七点以后2小时算半天。 
  2.若速记服务时间超过约定时限,甲方需对延长部分向乙方支付"速记服务延时费","速记服务延时费"按150元/小时计算、延时30分钟以上的按1小时计算,乙方对30分钟以内的延时服务免收费用。   
  3.甲方使用乙方速记服务的时间为 天和晚上 小时,向乙方支付速记服务费用 元。
  4.乙方在甲方结清服务费用时向甲方出具等金额的发票。
  七、如异地会议,乙方食宿费用、往返火车票(硬卧)等交通费由甲方服务费外承担。
 八、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,自甲、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一式两份,传真有效。双方均应严格遵守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九、此协议书传真有效。

甲方签字(盖章):               乙方签字(盖章)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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